2023年5月16日,南京市江宁区横溪街道在开展工贸行业领域电气焊作业和劳动密集型工业企业安全出口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南京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生产车间作业人员正在进行焊接作业,现场没有专门人员进行安全管理,焊接作业人员陈某也未落实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执法人员现场通过应急管理部“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查询,发现正在进行焊接作业的陈某无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
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规定,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行为属于重大事故隐患。执法人员当场下达《现场处置措施决定书》,要求该公司立即停止陈某无证焊接作业,并对其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执法人员当场下达《现场处置措施决定书》,要求该公司立即停止无证焊接作业违法行为,该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条第一款、《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该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并将涉嫌购买伪造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目前该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已牵头侦办此案。
依据国家应急管理部10号令《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一)(二)项,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开具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等执法文书,责令企业暂时停止生产活动。常熟市华昊机械有限公司、常熟市虞山镇强浩机械加工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常熟市华昊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车间主任陈某某、安全管理人员张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实施“一案双罚”。
2023年3月7日,南通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通过南通市危险化学品风险管控与应急一体化平台开展非现场执法线上巡查时,发现南通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在危险场所(聚氨酯树脂车间二楼PU反应釜上方)进行动火作业,经查询发现其未在一体化平台中申报动火作业,3月9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现场核查,确认该公司3月7日上午在危险场所(聚氨酯树脂车间二楼PU反应釜上方)对行车大轮进行动火作业,动火作业前未开具动火作业票证,未制定作业方案,经现场测量动火作业时乙炔气瓶与氧气瓶间距小于5米,不符合《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第5.2.13条的要求,该行为属于《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第18条的重大隐患情形。
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开具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要求该公司停产整顿,并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总经理陈某进行了调查询问,二人均承认公司存在上述违法行为。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五)项的规定,依据《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2023年5月22日,泰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泰州市某车业有限公司进行举报核查,现场并未发现有特种作业人员从事动火作业,执法人员随即查看企业视频监控,发现5月16日下午有一名员工在从事热切割特种作业,经查,该名员工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属无证作业。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该公司上述作业行为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公司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