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动火作业安全基本要求
1)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简称《作业证》),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须满足相关要求。签发《作业证》前,应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等级是否符合规定,安全措施、应急措施和监护人员是否到位。
2)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动火作业过程中,应检查动火作业者、监护人员等与《动火证》上所列是否一致,同时还应检查动火证是否过期。
3)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及处于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特殊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规定执行。
4)凡处于甲、乙类区域的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15m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5)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6)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氧含量不得超过21%。
7)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8)在铁路沿线(25m以内)进行动火作业时,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9)凡在有可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10)动火时距动火点30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11)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身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
12)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13)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火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二)特殊动火作业安全要求
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一)动火作业安全基本要求”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1)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2)应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3)动火作业前,生产车间(分厂)应通知工厂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4)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5)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三)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1)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分析,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
2)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作业,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而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m 。
3)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应重新取样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
4)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5)动火分析合格判定: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分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