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责任书必须一年一签?法规依据呢?

安全生产责任书多久签订一次?

这是最近在百度知道上看到的一个网友提问。于是,看了一些相关的回答,真感觉是胡诌乱扯,令人倍感无语。

安全责任书

到底有没有依据?

对于上述回答,笔者可以负责任地说,但凡是认真学习了《安全生产法》的人,都知道《安全生产法》并没有规定安全责任书必须一年一签。所以,网络上的“砖家”太多,与其问他们,还不如问EHS群的同仁。

那么,当前很多企业实际存在的在每年年初签订安全责任书的这个“常规做法”,到底有没有依据呢?

在不考虑一些企业“传统做法”的情况下,追根溯源,每年年初签订安全责任书是源自《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3号)。除此之外,笔者未发现其他法律法规谈及了安全责任书的签订问题(地方性法规、地标除外)。

在该评审标准的要素“2 方针目标”中,提到了“将企业年度安全目标分解到各级组织……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笔者就是从那时起开始推动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开始每年组织各部门、车间、班组在每年年初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安全生产责任书

可不可以不签?

所以,如果你企业所在的地区发布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地方法规之中,没有上述类似的要求,而且你也不想再继续保留这个“传统”、这个“仪式感”以及厚厚的“一沓档案”,从理论上来说是可以不每年签订安全责任书的

为什么是理论上可以不签订呢?因为还是存在一点点风险,该风险主要来源于“专家”,尤其是精通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标准化的专家,比如去年某省有家受处罚的单位,处罚原因就有“未与员工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如果这家企业所属行业的标准化细则中规定了必须每年签订安全责任书,那是确实能够与《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扯上关系。但如果没有相关规定,这条处罚原因笔者认为欠妥。

变了味的安全责任书

与员工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或者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实际上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中第二十二条有关健全安全生产责任考核机制、标准的相关要求的方法之一,但是在实际的运用过程中存在千篇一律套模板、缺乏可操作性、与实际工作脱节等突出问题。甚至,衍生出了一些兜售模板的生意,还美其名曰“知识付费”。

或许是干得久了,看得透了,对于曾经每年签订安全责任书的做法,我也感到非常的厌倦,厌倦这种纯粹为了“留痕”而开展的工作。笔者认为:

1.安全责任书可以签,但只需要签订一次。即在员工入职签订合同时一并签订,如同职业健康危害告知书一样,告知员工岗位存在的安全风险,应当履行的安全责任,倘若转岗则重新签订,有效期与员工合同有效期保持同步。这或许比每年一签更有实际意义,即起到了风险告知、安全承诺的作用,也能够大大减少安全人的工作量,同时也减少了纸张的浪费。

2.对于每年设定的安全目标,如果是要层层分解,可以考虑与生产、质量一并纳入到各级人员的绩效考核之中无须再通过安全目标责任书的形式体现。这种将安全纳入到集团、子(分)公司、部门(车间)、班组的考核方式,在不少的企业已经开展了的,事实证明也是有效的。单独将安全目标拎出来进行考核,纯粹就是增加工作量。

3.无论是安全(目标)责任书,在不考虑“仪式感”的情况下,实际上是很容易做到电子化签名、存档的,比如本网站产品,就能够很方便的录入安全责任书内容,再增加甲乙双方的电子签名栏即可。方便、快捷、省心而且便于调阅,何乐而不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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