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程序

(规上)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程序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等级划分为一、二、三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证书和牌匾有效期为3年。期满前3个月,企业按规定申请复评,换发证书、牌匾。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和评审工作按照自评、申请、受理、评审、审核、公告、发证的程序进行。

一、自评

各有关企业在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并运行6个月的基础上,组织自评小组,按照评审办法和标准或细则,自评本企业安全标准化等级,形成自评报告。

二、申请与评审

1、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的企业

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同意后,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提出申报。

2、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的企业

(1)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的企业,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向经省人民政府确定的负有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提出申报。

(2)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经省人民政府确定的负有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收到书面申请后,经审查后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组织评审。

3、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的企业

(1)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的企业,经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向经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有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经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有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收到书面申请后,经审查后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组织评审。

三、公告与授牌

1、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的企业进行公告,颁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牌匾。

2、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的企业进行公告,颁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牌匾。


(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程序

一、适用范围和基本要求

1、本评分细则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工作。

2、小微企业达标不分等级,统一规定为“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

3、市级安监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实际确定评审方式,并实施监督管理。县级安监部门负责辖区内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的确定和具体考评管理工作。

二、考评程序

1、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按照自评、申请、评审、公告及颁发证书的程序进行。

2、自评:小微企业按照评定标准要求进行自评。

3、申请:小微企业经过自评符合申请条件的,向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或经委托的乡级安检机构提交《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申请表》,并同时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信息管理系统”中提出申请。

4、评审:接受评审申请的安监部门或机构应及时通知评审单位开展评审工作。评审单位在收到评审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评审并形成评审报告。所在地安监部门或机构负责督促企业将评审报告中不符合项录入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及整改工作。

“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应满足:申请评审之日前一年内未发生死亡事故,小型企业评审得分≧75分,微型企业评审得分≧60分。

5、公告及颁发证书:县级安监部门应对评审报告进行审核,对达标企业进行公告并颁发证书;对不符合标准的企业,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三、考评管理

1、小微企业在公告达标后,每年应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运行状况进行一次自评,同时将自评中发现的不符合项录入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并实施整改。

2、“安全标准化达标企业”公告有效期为3年。期满前3个月,小微企业可按本办法规定申请延期。

3、小微企业在有效期内发生下列行为的,由原公告部门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称号并收回证书;

(1)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申请材料不真实的;

(2)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3)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本评分细则共含6项一级要素,20项二级要素及68条企业达标标准。

3、本评分细则中累计扣分的,均为直到该考评内容分数扣完止,不出现负分。

4、本评分细则共计600分,得分计算公式如下:

标准化得分(百分制)=评定得分÷(600-不参与考评内容分数之和)×100。最终得分采用四舍五入,取小数点后一位数。60分为三级达标合格分。

5、在评分表中的自评/评审描述列中,企业、评审单位应根据评审标准的有关要求,针对企业实际情况,如实进行得分及扣分点说明、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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