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需要设置消防水池(罐)?有哪些具体要求?,我们来看看相关规范是怎么规定的?
一、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GB50160-2008(2018年版):
8.3.2 工厂水源直接供给不能满足消防用水量、水压和火灾延续时间内消防用水总量要求时,应建消防水池(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池(罐)的容量,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消防用水总量的要求。当发生火灾能保证向水池(罐)连续补水时,其容量可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的补充水量;
2. 水池(罐)的总容量大于1000m3时,应分隔成2个,并设带切断阀的连通管;
3. 水池(罐)的补水时间,不宜超过48h;
4. 当消防水池(罐)与生活或生产水池(罐)合建时,应有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措施;
5. 寒冷地区应设防冻措施;
6.消防水池(罐)应设液位检测、高低液位报警及自动补水设施。
二、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2014:
4.1.5 严寒、寒冷等冬季结冰地区的消防水池、水塔和高位消防水池等应采取防冻措施。
4.3.1 符合下列规定之一时,应设置消防水池:
1 当生产、生活用水量达到最大时,市政给水管网或入户引入管不能满足室内、室外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2 当采用一路消防供水或只有一条入户引入管,且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大于20L/s或建筑高度大于50m时;
3 市政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小于建筑室内外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4.3.2消防水池有效容积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市政给水管网能保证室外消防给水设计流量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消防用水量的要求;
2 当市政给水管网不能保证室外消防给水设计流量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消防用水量和室外消防用水量不足部分之和的要求。
4.3.3消防水池的给水管应根据其有效容积和补水时间确定,补水时间不宜大于48h,但当消防水池有效总容积大于2000m3时,不应大于96h。消防水池进水管管径应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DN100。
4.3.4 当消防水池采用两路消防供水且在火灾情况下连续补水能满足消防要求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根据计算确定,但不应小于100m3,当仅设有消火栓系统时不应小于50m3。
4.3.9 消防水池的出水、排水和水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水池的出水管应保证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能被全部利用;
2消防水池应设置就地水位显示装置,并应在消防控制中心或值班室等地点设置显示消防水池水位的装置,同时应有最高和最低报警水位;
3 消防水池应设置溢流水管和排水设施,并应采用间接排水。
三、石油库设计规范 GB50074-2014:
12.2.14 石油库设有消防水池(罐)时,其补水时间不应超过96h。需要储存的消防总水量大于1000m3时,应设2个消防水池(罐),2个消防水池(罐)应用带阀门的连通管连通。消防水池(罐)应设供消防车取水用的取水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