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废法并未规定企业的危险废物管理制度需要上墙,因此危废制度未上墙并不违法固废法,不应受到行政处罚。
固废法第36条规定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因此,建立固废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是企业的义务,但制度上墙在法律中没有要求。
在落实固废法第36条的过程中,国家出台了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评估指标,在评估该项内容时,提出两项要求,一是制定制度,二是执行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信息公开制度,在显著位置张贴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信息。
从危废规范化管理考核方面,也未要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上墙,而是要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信息要上墙,责任信息包括危废产生环节、危害特性、去向或责任人即可。